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商标注册的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处在一个信息发达的时代,非常多的企业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往往第一步就是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不过申请商标数量增加了,驳回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经过形式审查以后,还须通过商标局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对申请商标的标志涵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审查,对该申请作出核准、驳回的结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重要环节,实质审查究竟要查哪些内容呢?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 9 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审查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商标的特殊性。
    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2)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
    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系,并且缺乏显著部分的。
    (5)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
    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